Article 8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