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解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