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加强对起草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协调。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有地方性法规议案权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