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