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导市县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专门学校教师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普通中小学校教师同等水平。

专门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体罚、虐待未成年学生。

普通学校对转入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