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实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