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准则、教职员工和未成年人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防控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