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四)公章刻制和信息备案设备清单;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公安机关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公章刻制经营者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

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