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