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