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省级机构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