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市、州和部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和日程的安排,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