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平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开除或者变相开除。
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前,应当与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给予申辩的机会,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书面答复。
学校应当配合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