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议案,应当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