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登记,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可以依法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进行劝阻、报告。

从事动物诊疗、犬只经营等单位应当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等工作。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依法参与养犬普法宣传、培训服务和救助收容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