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三十日内接种;

(二)已免疫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接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接种。

犬只应当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指导、监督上述机构和组织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