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共享和协调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