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全链条安全治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协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