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完善基层安全生产治理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制定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工业企业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网格,形成辖区工业企业监管网格图,并配置与监管网格相适应的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队伍,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的管理、培训、考核、激励制度。

县级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属地实际,制定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工作职责和任务清单并动态调整优化。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