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主体。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
(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助餐点等。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