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安排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贴项目、标准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