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整合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资源,统筹推进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收集和发布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项目信息,开展行业指导、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全面提供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服务。

村(社区)应当设置养老服务站,根据所服务区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为老年人提供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向服务区域以外的老年人开放,实现居家养老资源共享。

鼓励在住宅小区设立养老服务点,结合实际向老年人提供相关居家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