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