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