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并每年向社会公示收费情况:
(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
(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
(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四)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