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落实国家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的要求,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推行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先放后检等模式。优化监管流程,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加快货物通关速度。

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申报、贸易许可申报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

推进进出口企业、船舶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