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资产处置、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濒临破产企业识别保护制度,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运用重组、预重整等制度帮助企业脱困重生;落实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推动智慧破产平台迭代升级,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