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发挥市级风险补偿基金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的比重,将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稳步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保持制造业信贷合理稳定增长。

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或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鼓励以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担保融资。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