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务实管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提高立法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