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依法依规合理安排民营经济组织用地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规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开发和奖励等政策,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用地成本。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使用工业用地,允许民营中小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者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允许民营中小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的生产经营场地、标准化厂房可依法依规分割转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