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市场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购、助医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探访关爱、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