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给予下列教育救助:
(一)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救助对象减免保教费、补助生活费;
(二)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对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其中农村户籍的教育救助对象减免学杂费;
(四)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免除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