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医疗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资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划转;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实行直接救助,由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三)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实行依申请救助,由其在就医结束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