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支出、财产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支出、财产等状况进行抽查。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