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好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政策措施,加强相关政策衔接,为人才在户籍办理、医疗保健、安居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加强人才政策宣传。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培育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统筹职业技能教育资源配置,按照产业人才发展需求定期发布信息。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化产教研融合,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