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