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专题询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进行。主持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

开展专题询问时,根据询问的议题所涉及的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就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