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传统戏剧、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研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推荐申报、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撰工作。

鼓励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推动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