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可以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依法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作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集中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药包装废弃物提供或者出售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