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依法在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建筑高度,确保其建设风格、造型、色彩与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对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其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治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建设控制地带的秩序管理,对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整体环境氛围与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主题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