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不移送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