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