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Chapter 4 机动车维修经营Article 45Amended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尚无标准、规范的,可以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