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十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终止经营,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