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设立市级开发区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科技、经济信息、商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国家要求报送备案。

市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科技、经济信息、商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具备升级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市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商务等部门应当做好申报对接服务等工作。

开发区名称、位置、面积、类型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请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