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