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设施工、房屋拆迁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
(五)在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工地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六)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