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住房保障房产、林草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气象等主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工业园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