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绳(链)等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