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船舶不符合条件擅自启封的,或者符合条件启封后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